防制就業歧視,增列「年齡」、「出生地」、「性傾向」等三項目

       立法院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,將防制就業歧視條款增列「年齡」、「出生地」、「性傾向」等三項目,爾後雇主於辦理招聘人才徵試時,不得歧視應徵者或已受雇之員工。另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招聘人員啟事,亦不得將前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計16項列為顯示條件,違者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本府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,作為人員進用之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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